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2009年)
发布机关
交通运输部
效力
现行有效
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通知》(国发〔2008〕37号)以及《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2008年第545号…
一、
删除第十条第(六)项中的“航道养护费”。
二、
删除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的“船舶、排筏应按国家规定缴纳航道养护费”,删除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中的“航道养护费”。
三、
删除第三十七条中的“(式样见附件一、二)”。
四、
将第三十九条修改为:“违反本《细则》第三十三条,未按章缴纳船舶过闸费的,按国家和省级人民政府对船舶过闸费征收和使用办法中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五、
将第四十一条修改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受其委托的航道管理机构,发现违反《条例》和本《细则》的行为,按照《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予以处罚”。
六、
将第四十二条修改为:“当事人对处罚机关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