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2009年) 四、

四、 将第三十九条修改为:“违反本《细则》第三十三条,未按章缴纳船舶过闸费的,按国家和省级人民政府对船舶过闸费征收和使用办法中有关规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