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2009年) 五、

五、 将第四十一条修改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受其委托的航道管理机构,发现违反《条例》和本《细则》的行为,按照《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