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2009年) 六、 将第四十二条修改为:“当事人对处罚机关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请诉讼。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2009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六、 将第四十二条修改为:“当事人对处罚机关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请诉讼。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六、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