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引航员注册与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的决定(2013年)
发布机关
交通运输部
效力
现行有效
交通运输部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引航员注册与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08年第2号)作如下修改:
一、
将规章名称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引航员管理办法》。
二、
将第二条修改为:“本办法适用于引航员任职、培训、考试和评估的管理活动。”
三、
将第四条修改为:“本办法所称引航员,是指取得引航员任职资格并受聘于引航机构的人员,包括一级引航员、二级引航员、三级引航员。”
四、
删除第二章。
五、
将第十八条第(一)项修改为:“持有船员服务簿;”
六、
将第十九条第(二)项修改为:“船员服务簿;”
七、
删除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中的“服务簿”。
八、
删除第四十二条、第五十六条中的“注册”。
九、
删除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中的“在引航员服务簿中”。
十、
删除第四十六条。
十一、
删除第五十条第一款,同时删除第二款中的“服务簿注册”。
十二、
删除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一条中的“引航员服务簿”。
十三、
删除第五十三条。
十四、
删除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
十五、
删除第五十九条中的“的注册和”。
十六、
删除第六十条中的“注册和”。
十七、
将附件二的名称修改为“引航员任职资格管理分工”。
本决定自2013年12月24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引航员注册与任职资格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