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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关于保险公司执行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有关过渡办法的通知(201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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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保险公司执行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有关过渡办法的通知(2017年) 2.

2. 除上述1之外的其他所有金融资产,包括:

(1) 在特定日期产生的合同现金流量不是仅为对本金和以未偿付本金金额为基础的利息的支付的金融资产。 (2) 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定的交易性金融资产。 (3) 以公允价值为基础进行管理和业绩评价的金融资产。 (五) 保险公司应当披露(四)1中所述金融资产的信用风险敞口信息,包括重大信用风险集中度。保险公司至少应当在财务报告日披露该类金融资产的以下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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