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保险公司2004年年度报告编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2005年) 14. 关于保险公司2004年年度报告编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2005年) 14. 14. 支付给会计师事务所的费用。如果公司在报告期内更换了会计师事务所,还应当说明更换的原因; 以上各项附注信息,有以前年度对比数的,应采用年度对比的方式列示,对比年度至少为1年。 六、 若保险公司的资金委托集团(控股)公司或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等投资机构投资,则应当将集团(控股)公司或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等投资机构受托持有的本公司的投资资产分项反映到本公司会计报表相关项目中,并在报表附注中按受托方披露委托投资资金的金额、投资明细和投资收益明细。 七、 在审计意见部分,保险公司应披露具体的审计意见类型。 八、 公司应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管理建议书。管理建议书除应对公司的资产结构、资产质量、负债结构、资产与负债的匹配、资金运用政策、投资资产及其收益、准备金、收入、支出、利源等情况进行分析外,还应专设一部分对保险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评价,并提出改进建议。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发现的应调整事项(包括公司拒绝调整的分录)也应在管理建议书中单独反映。 九、 为确保财务信息的统一性和可比性,保险公司应按照本通知规定的统一格式填报财务报表,不得随意增减项目或变更项目名称和口径。 十、 2005年4月15日前,各公司须向中国保监会报送以下报告: (一) 年度报告、审计报告和管理建议书的纸质文本(一式两份); (二) 年度报告、审计报告和管理建议书的电子文本; (三) 所有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资产减值准备明细表、所有者权益变动和利润分配表)的EXCEL格式文件(报表表样可从中国报监会网站www.cir… 电子文本可用邮寄磁盘或发送电子邮件(ac_jgc@circ.gov.cn)的方式报送。 十一、 境外上市的保险公司应当在公开披露按照境外标准编制的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的同时将其纸质文本和电子文本抄送中国保监会财务会计部。 十二、 在报告年度内,实际经营期不超过3个月的新公司也应报送年度报告,但可以不经过注册会计师审计。 十三、 鼓励财产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提前按照《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试行)》(保监会令〔2004〕13号)的规定评估责任准备金,编制2004年年度财务报告。 附件:1、 资产负债表 2、 利润表 3、 现金流量表 4、 资产减值准备明细表 5、 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6、 利润分配表 13.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