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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保险公司2004年年度报告编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2005年) 十一、

十一、 境外上市的保险公司应当在公开披露按照境外标准编制的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的同时将其纸质文本和电子文本抄送中国保监会财务会计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