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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促进电力调度公开、公平、公正的暂行办法(2003年) 第三章

第三章 信息披露

第十五条 电力调度机构负责按规定收集、管理、披露有关信息;发电企业应当按规定向电力调度机构提供有关信息。 第十六条 电力调度信息的公布和使用,应当遵守相关保密制度。 第十七条 电力调度机构应当按月、季、年组织调度信息披露。同时应当创造条件,逐步缩短信息披露的周期。 第十八条 信息披露可采用简报、网站等形式;具备条件的,季度、年度信息披露应当发布书面材料。 第十九条 应当披露的电力调度信息主要包括: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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