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促进电力调度公开、公平、公正的暂行办法(2003年) 第三章 信息披露 第十七条 关于促进电力调度公开、公平、公正的暂行办法(2003年) 第十七条 第三章 信息披露 第十七条 电力调度机构应当按月、季、年组织调度信息披露。同时应当创造条件,逐步缩短信息披露的周期。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