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促进电力调度公开、公平、公正的暂行办法(2003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应当披露的电力调度信息主要包括:

电网结构情况,并网运行机组技术性能等基础资料,新建、改建发输电设备投产运行情况;

电网安全运行的主要约束条件;电网重要运行方式的变化情况;

发电设备、重要输变电设备的检修计划及执行情况,主要水电厂(站)来水情况;

年度电力电量需求预测和电网中长期运行方式,电网年度分月负荷预测;电网总发电量、最高最低负荷及负荷变化情况;年、季、月发电量计划安排及执行情况;

跨大区、跨省电力、电量交换情况;

各发电企业机组的上网电量和年度合同电量完成情况,发电利用小时数;实行峰谷分时电价的,各发电企业峰、谷、平段发电量情况;

各发电企业执行调度指令和调度纪律情况,发电机组非计划停运情况,调峰、调频和调压情况;

并网发电厂运行考核情况,考核所得电量、资金的使用情况;

其他需要披露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