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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依法惩治“台独”顽固分子分裂国家、煽动分裂国家犯罪的意见(2024年) 5.

5. 实施本意见第二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的“积极参加”:

(1) 多次参与“台独”分裂组织分裂活动的; (2) 在“台独”分裂组织中起骨干作用的; (3) 在“台独”分裂组织中积极协助首要分子实施组织、领导行为的; (4) 其他积极参加的。

引用法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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