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人民法院落实廉政准则防止利益冲突的若干规定(2012年) 第十五条 关于人民法院落实廉政准则防止利益冲突的若干规定(2012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人民法院领导干部和综合行政岗位人员不得放任配偶、子女在其职权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有偿中介服务等活动。 违反本条规定的,依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引用法条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六十五条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