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人民法院落实廉政准则防止利益冲突的若干规定(2012年) 第十四条 关于人民法院落实廉政准则防止利益冲突的若干规定(2012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岗位法官不得违反规定放任配偶、子女在其任职辖区内开办律师事务所、为案件当事人提供诉讼代理或者其他有偿法律服务。 违反本条规定的,依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引用法条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六十五条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