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人民法院落实廉政准则防止利益冲突的若干规定(2012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进行下列活动:

放任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案件当事人及其亲属、代理人、辩护人、执行中介机构人员以及其他关系人的财物;

为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

放任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以本人名义谋取私利。

违反本条规定的,分别依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