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人民法院落实廉政准则防止利益冲突的若干规定(2012年) 第十二条 关于人民法院落实廉政准则防止利益冲突的若干规定(2012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妨碍有关机关对涉及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案件的调查处理。 违反本条规定的,依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处理。 引用法条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九十七条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