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2009年) 第二章 分则 第七节 违反管理秩序和社会道德的行为 第九十七条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2009年) 第九十七条 第二章 分则 第七节 违反管理秩序和社会道德的行为 第九十七条 妨碍执行公务或者违反规定干预执行公务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被引用 关于人民法院落实廉政准则防止利益冲突的若干规定第十二条 第九十六条 目录 第九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