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2009年) 第二章 分则 第七节 违反管理秩序和社会道德的行为 第九十八条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2009年) 第九十八条 第二章 分则 第七节 违反管理秩序和社会道德的行为 第九十八条 以殴打、辱骂、体罚、非法拘禁或者诽谤、诬告等方式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体罚、虐待被羁押人员,或者殴打、辱骂诉讼参与人、涉诉上访人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处分。 被引用 人民法院落实《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的实施办法第十八条 第九十七条 目录 第九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