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人民法院落实廉政准则防止利益冲突的若干规定(2012年) 第十六条 关于人民法院落实廉政准则防止利益冲突的若干规定(2012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不得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从中收受财物或者为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 违反本条规定的,分别依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引用法条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五十六条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六十四条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