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人民法院执行流程公开的若干意见(2014年) 二、 公开的渠道和内容 第四条 关于人民法院执行流程公开的若干意见(2014年) 第四条 二、 公开的渠道和内容 第四条 具备条件的法院,询问当事人、执行听证和开展重大执行活动时应当进行录音录像。询问、听证和执行活动结束后,该录音录像应当向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公开。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申请查阅录音录像的,执行法院经核对身份信息后,及时提供查阅。 第三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