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人民法院执行流程公开的若干意见(2014年) 第三条
第三条 下列执行案件信息应当向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公开:
当事人名称、案号、案由、立案日期等立案信息;
执行法官以及书记员的姓名和办公电话;
采取执行措施信息,包括被执行人财产查询、查封、冻结、扣划、扣押等信息;
采取强制措施信息,包括司法拘留、罚款、拘传、搜查以及限制出境、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等信息;
执行财产处置信息,包括委托评估、拍卖、变卖、以物抵债等信息;
债权分配和执行款收付信息,包括债权分配方案、债权分配方案异议、债权分配方案修改、执行款进入法院执行专用账户、执行款划付等信息;
暂缓执行、中止执行、委托执行、指定执行、提级执行等信息;
执行和解协议信息;
执行实施案件结案信息,包括执行结案日期、执行标的到位情况、结案方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征求申请执行人意见等信息;
执行异议、执行复议、案外人异议、执行主体变更和追加等案件的立案时间、案件承办法官和合议庭其他组成人员以及书记员的姓名和办公电话、执行裁决、结案时间等信息;
执行申诉信访、执行督促、执行监督等案件的立案时间、案件承办法官和合议庭其他组成人员以及书记员的姓名和办公电话、案件处理意见、结案时间等信息;
执行听证、询问的时间、地点等信息;
案件的执行期限或审查期限,以及执行期限或审查期限扣除、延长等变更情况;
执行案件受理通知书、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询问通知、听证通知、传票和询问笔录、调查取证笔录、执行听证笔录等材料;
执行裁定书、决定书等裁判文书;
执行裁判文书开始送达时间、完成送达时间、送达方式等送达信息;
执行裁判文书在执行法院执行流程信息公开模块、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及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情况,包括公布时间、查询方式等;
有关法律或司法解释要求公布的其他执行流程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