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中央所属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实施方案(2000年) 3. 有条件的单位,要积极探索适合科技型企业特点的分配制度,进行项目核算分配制、年薪制等改革试点。 四、 关于中央所属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实施方案(2000年) 四、 3. 有条件的单位,要积极探索适合科技型企业特点的分配制度,进行项目核算分配制、年薪制等改革试点。 四、 组织领导 (一) 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工作由建设部牵头,会同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劳动保障部、中编办、中央企业工委、人事部、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及勘察设计单位原主… (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切实做好移交地方管理的勘察设计单位的接收工作,不得将接收单位再下放,不得随意向这些单位安置人员,确保此项工作按要求如期完成。 (三) 在体制改革期间,勘察设计单位的现有领导班子要保持相对稳定,交接工作尚未完全到位时,日常工作仍以原主管部门管理为主。 (四) 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认真执行国办发〔1999〕101号文件和本方案要求,尽职尽责地支持勘察设计单位的体制改革工作。 (五) 国务院有关部门及所属勘察设计单位在此次体制改革工作中,必须严格遵照中办发〔1998〕27号文件的有关规定,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六) 国务院有关部门原直属企事业单位、社团组织及派出机构等所属的勘察设计单位,参照本方案实施改革,同时享受国办发〔1999〕101号文件和本方案的有关政策,具体名单和… (七) 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所属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国办发〔1999〕101号文件精神和本方案进行。 (八) 勘察设计单位改为企业并与政府部门解除行政隶属关系后,要充分发挥勘察设计行业协会在行业自律中的作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行业协… 附表一: 3.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