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下发《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的通知(1994年) 3. 关于下发《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的通知(1994年) 3. 3.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 (1) (地)制订《规划》时,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提出宏观控制的指导意见; (2) 按照卫生部的有关政策、本省实际需要、医疗机构的服务半径及可行性制订全省五百张床以上医院、重点专科和重点专科医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等医疗机构配置的方案; (3) 按照全省范围内五百张床以上医院、重点专科和重点专科医院、急求中心、临床检验中心的配置方案,对省内各设区的市(或地区)制订的《规划》进行宏观调控后完成省的《规划》… (4) 将省的《规划》报省政府批准颁布实施。 五、 医疗机构的调整 六、 《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修订 (3) 目录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