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02年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意见(2002年) 二、

二、 做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农民负担的监督管理

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的地区,要始终把减轻农民负担作为改革的基本出发点。不得在改革前突击收费和集中清欠,不得通过人为抬高收费基数加重农民负担。在确定计税土地面积、常年产量、计税价格时,应张榜公布,征求农民意见,得到农民的认可。同时,抓紧乡镇机构、农村教育体制、乡镇财政体制、农业税收征管、村级筹资筹劳等配套改革。

加强对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农民负担的检查监督。检查监督的重点是: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及两税附加是否按规定征收,其他违反国家规定专门面向农民的收费是否一律取消,村级范围内筹资筹劳是否符合“一事一议”的规定,农民负担是否真正减轻。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要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发〔2000〕7号)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1〕5号)的规定,加强对农业税附加、农业特产税附加、“一事一议”筹资等集体资金的监督管理。抓紧建立健全农民负担监测、信访举报、检查监督、案件查处等项工作制度,尽快建立适用新的农村税费制度的、有效的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机制,防止农民负担反弹,巩固农村税费改革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