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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01年度智能保险证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2001年) (二)

(二) 成立智能保险证领导小组,加强协调管理。各试点地区应成立由当地保监办负责财产保险监管的处长任组长,保险同业公会秘书长及1家保险公司的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其它经营车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主要负责人为组员的智能保险证试点领导小组。当地保监办应将领导小组名单于2月20日之前报我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