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2023年) 第二章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2023年) 第二章 第二章 检测机构资质管理 第六条 检测机构从事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简称质量检测)活动,应当按照资质等级对应的许可范围承担相应的质量检测业务。 第七条 检测机构资质分为公路工程和水运工程专业。 第八条 申请公路工程甲级、交通工程专项,水运工程材料类甲级、结构类甲级检测机构资质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向交通运输部提交申请。 第九条 申请检测机构资质的检测机构(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第十条 申请人可以同时申请不同专业、不同等级的检测机构资质。 第十一条 申请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向许可机关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第十二条 许可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组织开展专家技术评审。 第十三条 专家技术评审包括书面审查和现场核查两个阶段,所用时间不计算在行政许可期限内,但许可机关应当将专家技术评审时间安排书面告知申请人。专家技术评审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6… 第十四条 专家技术评审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全部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并对实际状况与申请材料的符合性、申请人完成质量检测项目的实际能力、质量保证体系运行等情况进行现场核查。 第十五条 专家组应当在专家技术评审时限内向许可机关报送专家技术评审报告。 第十六条 许可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第十七条 检测机构资质证书由正本和副本组成。 第十八条 检测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 第十九条 申请人申请资质延续审批的,应当符合第九条规定的条件。 第二十条 申请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提交资质延续审批申请材料。 第二十一条 许可机关应当对申请资质延续审批的申请人进行专家技术评审,并在检测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第二十二条 资质延续审批中的专家技术评审以专家组书面审查为主,但申请人存在本办法第四十八条第三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项和第五十五条规定的违法行为,以及许可机关认为需… 第二十三条 检测机构的名称、注册地址、检测场所地址、法定代表人、行政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等事项发生变更的,检测机构应当在完成变更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许可机关申请变… 第二十四条 检测机构需要终止经营的,应当在终止经营之日15日前告知许可机关,并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注销手续。 第二十五条 许可机关开展检测机构资质行政许可和专家技术评审不得收费。 第二十六条 检测机构资质证书遗失或者污损的,可以向许可机关申请补发。 第五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