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2023年) 第二章 检测机构资质管理 第二十四条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2023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章 检测机构资质管理 第二十四条 检测机构需要终止经营的,应当在终止经营之日15日前告知许可机关,并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注销手续。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