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2023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检测机构的名称、注册地址、检测场所地址、法定代表人、行政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等事项发生变更的,检测机构应当在完成变更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许可机关申请变更。
发生检测场所地址变更的,许可机关应当选派2名以上专家进行现场核查,并在1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其他变更事项许可机关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检测机构发生合并、分立、重组、改制等情形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提交资质申请。
发生检测场所地址变更的,许可机关应当选派2名以上专家进行现场核查,并在1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其他变更事项许可机关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检测机构发生合并、分立、重组、改制等情形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提交资质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