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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2023年) 第四章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质量检测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查处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四十二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工作,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第四十三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第四十四条 交通运输部、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比对试验,验证检测机构的能力,比对试验情况录入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管理信息系统。 第四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投诉或者举报违法违规的质量检测行为。 第四十六条 交通运输部建立健全质量检测信用管理制度。 第四十七条 检测机构取得资质后,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许可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向社会公开。检测机构完成整改后,应当向许可机关提出资质重新核定申请。
第四十条 目录 第四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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