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登记管理办法(2011年) 第三章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登记管理办法(2011年) 第三章 第三章 业绩登记 第十四条 在工程项目上从事监理工作的监理工程师应在进场后20个工作日内,向项目质监机构提交业绩登记表(格式见附件4)。项目质监机构收到监理工程师业绩登记表后,应在20个工… 第十五条 监理工程师结束工程项目现场监理工作的,自其离开项目现场监理机构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由监理企业向项目质监机构提交业绩登记截止表(格式见附件5)。质监机构收到业绩… 第十六条 监理工程师在一个工程项目的业绩登记截止审核确认后,方可在下一工程项目上进行业绩登记。未进行业绩登记或业绩登记尚未截止的项目,不作为监理工程师个人的完整业绩。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