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登记管理办法(2011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监理工程师结束工程项目现场监理工作的,自其离开项目现场监理机构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由监理企业向项目质监机构提交业绩登记截止表(格式见附件5)。质监机构收到业绩登记截止表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监理企业逾期未办理的,由项目质监机构责成其限期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