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登记管理办法(2011年) 第三章 业绩登记 第十四条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登记管理办法(2011年) 第十四条 第三章 业绩登记 第十四条 在工程项目上从事监理工作的监理工程师应在进场后20个工作日内,向项目质监机构提交业绩登记表(格式见附件4)。项目质监机构收到监理工程师业绩登记表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第三章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