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登记管理办法(2011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监理工程师已离开监理企业,未在规定的时限内申请从业登记注销的,监理企业应当及时向省级质监机构申请办理其从业登记注销。
监理工程师已离开监理企业,并向监理企业提出从业登记注销,监理企业逾期未予以从业登记注销确认的,监理工程师可持相关证明材料直接向省级质监机构申请办理从业登记注销。
监理工程师已离开监理企业,并向监理企业提出从业登记注销,监理企业逾期未予以从业登记注销确认的,监理工程师可持相关证明材料直接向省级质监机构申请办理从业登记注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