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办法(2012年) 第四章 信用评价管理 第二十九条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办法(2012年) 第二十九条 第四章 信用评价管理 第二十九条 交通运输部质量监督机构负责信用评价数据库的管理和维护。省级交通运输质量监督机构负责本地区监理企业和监理工程师信用评价资料的管理。 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纸质资料及信用评(扣)分、信用等级等的电子数据资料保存期限应不少于5年。监理工程师的信用评价资料应不少于6年。 第二十八条 目录 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