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办法(2012年) 第四章 信用评价管理 第二十八条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办法(2012年) 第二十八条 第四章 信用评价管理 第二十八条 省级交通运输质量监督机构应指定专人负责信用评价资料的整理和归档等工作。录入交通运输部数据库的信用数据资料应经省级交通运输质量监督机构负责人签认。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