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办法(2012年) 第四章 信用评价管理 第三十条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办法(2012年) 第三十条 第四章 信用评价管理 第三十条 监理企业或监理工程师对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信用评价公示结果有异议的,应按时向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诉;如对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诉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可向上一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再次申诉。 第二十九条 目录 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