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22年)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22年) 第三十三条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2018年5月17日以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7号发布的《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19年11月28日以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37号发布的《关于修改〈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决定》同时废止。 引用法条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决定(2019) 第三十二条 目录 附件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