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18年) 第三章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18年) 第三章 第三章 申请与许可 第七条 申请公路、水运工程监理资质的企业,应当具备本规定附件1、附件2规定的相应资质条件。 第八条 交通运输部负责公路工程专业甲级、乙级监理资质,公路工程专业特殊独立大桥专项、特殊独立隧道专项、公路机电工程专项监理资质的行政许可工作。 第九条 申请人申请公路、水运工程监理资质应当向第八条规定的许可机关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第十条 属于交通运输部受理的申请,申请人在向交通运输部提交申请材料的同时,应当向企业注册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副本。 第十一条 属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受理的申请,申请人应当向企业注册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本规定第九条规定的申请材料。省、… 第十二条 许可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过程中可以聘请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并且将评审结果向社会公示。 第十三条 许可机关聘请的评审专家应当从其建立的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专家库中选定。 第十四条 许可机关在许可过程中需要核查申请人有关条件的,可以对申请人的有关情况进行实地核查,申请人应当配合。 第十五条 许可机关作出的准予许可决定,应当向社会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第十六条 《监理资质证书》有效期限为4年。 第十七条 《监理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企业拟继续从事监理业务的,应当在《监理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原许可机关提出延续资质申请,提交《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延续资质… 第十八条 许可机关对提出延续资质申请企业的各项条件进行审查,自收到企业资质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延续许可的决定。对符合资质延续条件的企业,许可机关准予资质延续4年… 第十九条 监理企业在领取新的资质证书时,应当将原资质证书交回原许可机关。 第六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