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18年) 第九条

第九条 申请人申请公路、水运工程监理资质应当向第八条规定的许可机关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企业章程和制度;

监理工程师和中级职称以上人员名单;

企业、人员从业业绩清单;

主要试验检测仪器和设备清单。

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将人员、业绩、仪器设备等情况,录入全国或者省级交通运输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全国或者省级交通运输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应当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申请人应当如实向许可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提交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