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办法(2015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代建单位依据合同开展代建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和有关规定,协助项目法人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并落实相关要求,配合国家有关部门依法组织检查、考核等,负责落实整改;

协助项目法人或者受项目法人委托,组织编制招标文件,完成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供应等招标工作;

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供应、技术咨询等单位进行合同管理,根据合同约定,细化、分解项目管理目标,落实目标责任;

依据相关法规和合同,履行工程质量、安全、进度、计量、资金支付、环境保护等相关责任,审核、签发项目建设管理有关文件;

依据合同协助完成征地拆迁工作;

拟定项目进度计划、资金使用计划、工程质量和安全保障措施等,并报经项目法人同意;

审定一般设计变更并报送项目法人,协助项目法人办理较大及重大设计变更报批手续;

组织中间验收,协助项目法人组织交工验收;

承担项目档案及有关技术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等工作,组织有关单位编制竣工文件;

负责质量缺陷责任期内的缺陷维修工作管理,配合项目法人准备竣工验收相关工作;

代建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