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办法(2015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代建单位不得有以下行为:
以围标、串标等非法行为谋取中标;
将代建管理业务转包或者分包;
在所代建的项目中同时承担勘察设计、施工、供应材料设备,或者与以上单位有隶属关系及其他直接利益关系;
擅自调整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及代建管理目标;
与勘察设计、施工、材料设备供应单位等串通,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降低工程质量和标准,损害项目法人的利益;
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禁止性行为。
以围标、串标等非法行为谋取中标;
将代建管理业务转包或者分包;
在所代建的项目中同时承担勘察设计、施工、供应材料设备,或者与以上单位有隶属关系及其他直接利益关系;
擅自调整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及代建管理目标;
与勘察设计、施工、材料设备供应单位等串通,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降低工程质量和标准,损害项目法人的利益;
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禁止性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