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路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办法(2015年) 第三章 公路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办法(2015年) 第三章 第三章 代建管理 第十六条 项目法人依据代建合同对项目实施过程进行监督。 第十七条 订立、变更、终止代建合同,项目法人应当向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项目法人不得有以下行为: 第十九条 代建单位依据合同开展代建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第二十条 代建单位不得有以下行为: 第二十一条 代建单位应当依法接受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部门的审计。 第二十二条 代建单位具有监理能力的,其代建项目的工程监理可以由代建单位负责,承担监理相应责任。代建单位相关人员应当依法具备监理资格要求和相应工作经验。代建单位不具备监理能力… 第二十三条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供应等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规和合同约定,接受代建单位管理,依法承担相应职责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所属监督机构应当依法加强公路代建项目的监督管理,重点对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落实情况,基本建设程序及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代建合同履约情况等进… 第二十五条 交通运输部建立公路建设项目代建单位信用评估制度,在全国统一的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上及时发布代建单位的信用信息。对违法违规、扰乱代建市场秩序或者违反本办法第二… 第二十六条 项目法人和代建单位违反本办法及相关法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依法给予相应处罚。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