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办法(2015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项目法人不得有以下行为:
干预代建单位正常的建设管理行为;
无故拖欠工程款和代建服务费;
违反合同约定要求代建单位和施工单位指定分包或者指定材料、设备供应商;
擅自调整工期、质量、投资等代建管理目标;
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禁止性行为。
干预代建单位正常的建设管理行为;
无故拖欠工程款和代建服务费;
违反合同约定要求代建单位和施工单位指定分包或者指定材料、设备供应商;
擅自调整工期、质量、投资等代建管理目标;
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禁止性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