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6年) 第五章 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6年) 第五章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由交通主管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权限按照《招标投标法》和有关法规、规章及本办法进行处罚。 第四十五条 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根据情节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 评标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无效,应当依法重新进行评标: 第四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及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收受投标人的商业贿赂,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 第四十八条 交通主管部门及其所属质量监督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在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中徇私舞弊、收受商业贿赂、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第四十三条 目录 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