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6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6年) 第四十七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及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收受投标人的商业贿赂,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3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评标委员会成员,如有上述违规行为,则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目录 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