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2018年) 第七章 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2018年) 第七章 第七章 工程验收 第四十条 养护工程具备验收条件后应当及时组织验收。具体验收办法由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十一条 技术复杂程度高或投资规模较大的养护工程按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阶段执行,其他一般养护工程按一阶段验收执行。 第四十二条 适用于一阶段验收的养护工程项目一般在工程完工交付使用后6个月之内完成验收;适用于两阶段验收的养护工程项目,在工程完工后应当及时组织交工验收,一般在养护工程质量缺… 第四十三条 养护工程完工后未通过验收的,由施工单位承担养护责任,超出验收时限无正当理由未验收的除外。验收不合格的,由施工单位负责返修。 第四十四条 公路养护工程验收依据主要包括: 第四十五条 养护工程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四十六条 公路养护工程通过验收后,验收结果应当及时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九条 目录 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