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2018年) 第四十二条
第四十二条 适用于一阶段验收的养护工程项目一般在工程完工交付使用后6个月之内完成验收;适用于两阶段验收的养护工程项目,在工程完工后应当及时组织交工验收,一般在养护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满后12个月之内完成竣工验收。
养护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一般为6个月,最长不超过12个月。
养护工程验收及质量缺陷责任期具体时限应当在养护合同中约定,并符合有关要求。
养护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一般为6个月,最长不超过12个月。
养护工程验收及质量缺陷责任期具体时限应当在养护合同中约定,并符合有关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