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2018年) 第七章 工程验收 第四十三条 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2018年) 第四十三条 第七章 工程验收 第四十三条 养护工程完工后未通过验收的,由施工单位承担养护责任,超出验收时限无正当理由未验收的除外。验收不合格的,由施工单位负责返修。 在质量缺陷责任期内,发生施工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二条 目录 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