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水路交通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2008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交通用能单位有漏报、迟报、虚报、拒报或者其他不按照规定报送能源统计数据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