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水路交通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2008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交通用能单位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在科研、设计、生产中违反有关强制性节能标准规定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职权范围内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通报批评或者给予责任者行政处分。